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7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57元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
用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