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周金雲 、周
  學振、 吳周金英莊周金蘭周采芹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
  度司促字第27796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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