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0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05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金大傑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炫文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保管之股票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屏東縣屏東市,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