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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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90號聲明人 林向樺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3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向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楊力進法官周盈文法官劉方慈法官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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