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侵上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庭恩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梁庭恩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07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甲及甲之父達成民事和解,爰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