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驗餘淨重貳點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臺北郵局支局於民國99年12月8日,查獲不詳寄件人自美國郵寄包裹1件,內含大麻煙草1包(淨重2.56公克),收件人書寫「Vyse」,收件地址為臺南市○區○○路二段140號,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人員於100年1月11日向上開郵件收件地址屋主 戴隆証 查證,渠表示不認識「Vyse」,且該址1樓店面於99年間曾先後租給 許英 及其姪女 蔡惠玟 ,所有寄至該址郵件均由 許員 等人負責收取,且經調查站2次通知,許、蔡2人均未到案說明,有財政部台北關稅局99年12月8日北郵緝移字第0990100439號函暨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戴隆証100年1月11日調查筆錄、台南市○區○○路二段140號1樓及地下室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通知許英及蔡惠玟到案之郵政回執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又卷內復無其他足資查證本件郵件之寄件人及受領人之資料,而前揭查獲之煙草1包(100年度保毒字第113號),經鑑驗結果含大麻成分(驗餘淨重2.56公克、空包裝重2.35公克)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900576730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471號卷第11頁),而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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