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小字第612號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告 盧林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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