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3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昇具保人林瑞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90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俊昇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林瑞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2頁反面)。
二、茲以被告林俊昇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嗣再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之拘票1張及報告書1紙在卷可稽,嗣本院再傳訊具保人林瑞昌偕同被告於103年2月24日到庭,惟具保人及被告均未到庭,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