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交抗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交抗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七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0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書之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案並非伊涉案,關係人係 李偉傑 云云;經查,抗告人及李偉傑均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其抗告狀所謂關係人為李偉傑云云,實無從瞭解李偉傑與本案違規有何關係,況卷附高雄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之簽名者為甲○○,其筆跡之運筆習慣、特徵,與抗告人書狀之簽名相似,應係同一人,且取締員警已見及抗告人出示之服務證件,故被告辯稱伊非駕駛人,自難採信,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