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陳巧芳 被告 錢欣言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0九年度交簡字第二二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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