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五七六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