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60號上訴人 林宏陵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9年7月29日108年度上字第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669,89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5,699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