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交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昌玄選任辯護人張照堂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一○五年十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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