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告 蘇芸德 被告 何姿誼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車身號碼:WAUZZZ8V6FA063976、廠牌:AUDI、型式:A330TFSI之自小客車移轉登記與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該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見該型式車輛於民國105年7月15日鑑價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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