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及六合彩簽帳單貳拾壹張」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彩開獎紀錄表壹本及六合彩簽帳單貳拾壹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及六合彩簽帳單貳拾壹張」之記載,顯屬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揭諸上開說明,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及六合彩簽帳單貳拾壹張」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彩開獎紀錄表壹本及六合彩簽帳單貳拾壹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