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聲請人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莉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九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盧彥如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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