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45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5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4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德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德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德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確定,並於民國99年4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德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21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3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2 年2 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2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明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