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