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原告 簡羽卉 被告 張原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1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