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433號
上 訴 人 黃騰儀
被上訴人 曾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
二項、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
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