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 范佐勳 訴訟代理人 鍾宜倫 被告 邱瑞波
邱復導 邱慶眞
邱秋炫
謝秋龍
邱陳金葺 邱綉戀 邱勝輝
邱秀鴻
邱勝章
邱勝華 邱淑琳
邱淑君 邱淑怡
邱建程
邱詩婷
邱盟博 邱怡甄 邱俊達 邱政隆
邱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