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債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7號原告 范景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秀珍范振興范春美范振忠范振國 、財團法人臺灣婦幼慈善協會史頁芬 間分割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參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計算式:以原告起訴主張之債權數額【18,500,000元+1,914,018元+1,000,000元+美金284,000元(以原告起訴狀遞送本院之民國112年8月4日台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之匯率31.96計算,折合為新臺幣9,076,640元)+澳幣256,000元(以原告起訴狀遞送本院之112年8月4日台灣銀行賣出澳幣現金之匯率21.18計算,折合為新臺幣5,422,080元)+美金593.07元(以原告起訴狀遞送本院之112年8月4日台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之匯率31.96計算,折合為新臺幣18,9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64,638元】x原告主張之權利1/5=7,239,2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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