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91號原告 吳萬 成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被告 陳福地
喬春祥 喬鳳娥 喬鳳嬌 喬秋貴 王復祥 吳老壽 吳勝雄 賈陵萍 余開平 余開國 蔣晏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 被告 杜佳諭
吳啟民 鄭趁華 (吳萬號之承受訴訟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移撥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891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8頁附表中關於蔣晏瀅分割後取得附圖位置「779⑼」之記載,應更正為「770⑼」。
理由
一、本件原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1號案件,惟於民國105年9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本院)成立後,上開已審結而未歸檔之案件,業已移撥由本院處理該案後續事宜,是本件裁定更正自應由本院為之,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移撥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891號判決,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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