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科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
具保人 韓佳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245號、第14707號、第1792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韓佳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科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保證金具保,具保人韓佳軒於當日繳納保證金6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偵訊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707號偵查卷第141頁、第156頁至第157頁)。然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傳喚應到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場並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本院113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新竹市警察局113年7月26日竹市警刑字第1130026992號函暨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8張、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5頁至第169頁、第175頁、第177頁、第183頁至第199頁)。此外,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魏瑞紅
法 官楊麗文
法 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