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徐春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家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萬7,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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