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因伊母親住院,沒有在店中,不知道被寄放;且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但被告於偵查中已明白供稱:扣案之電動玩具,係九十年十二月一日,朋友 張啟騰 寄放的。收入平分,共寄放八台等語。是其上開辯詞,難以採信。被告又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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