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33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33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培鑫男

李博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38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培鑫、李博勝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飛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張均緯 」、「章魚哥」、「李∞」、「 徐夏薇 」等人所屬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以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黃培鑫以提領詐欺款項1%之報酬;被告李博勝以提領詐欺款項2%之報酬,均擔任收取詐騙款項之車手。被告黃培鑫、李博勝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告訴人 劉寶薇 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指定帳戶,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章魚哥」等人再以通訊軟體Telegram通知被告黃培鑫到指定地點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後,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相約在附近將附表二所示提領之贓款交付予上層收水之「章魚哥」或「張均緯」,並由「章魚哥」或「張均緯」發放當日報酬與被告黃培鑫;另本案詐欺集團「李∞」通知被告李博勝到臺中市○○區○○路000號(新平公園)的草叢內拿取菸盒中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後,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相約在上開地點,將附表二所示提領之贓款丟在上開地點草叢內,再上繳其等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並發放當日報酬與被告李博勝,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等語。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論處。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定管轄權之有無,以起訴時為準,又所謂起訴時,自以該案件繫屬於法院時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2人因上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提起公訴,全案卷證移送本院繫屬之時間為114年6月18日,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18日新北檢 永慎 114偵21382字第1149074847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可參。而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李博勝戶籍地在臺中市西屯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被告黃培鑫於警詢、偵查時均供稱其居所在臺中市后里區等語;被告李博勝於警詢、偵查時均供稱其居所在臺中市西屯區等語(見偵字卷第6、21、50、53頁),且被告2人亦無因案於本院轄區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事,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件在卷可佐。是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2人之住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  

 ㈡再關於本案之犯罪地,依起訴書附表二可知,被告黃培鑫係在臺中市烏日區、被告李博勝係在臺中市北屯區提領告訴人所匯款項,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時亦均供稱拿取提款卡之地點在臺中市等語。本案告訴人則係在苗栗縣受騙而匯款至本案人頭帳戶,亦有調查筆錄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上開地點均非在本院轄區,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2人犯罪地係在本院轄區。

三、綜上所述,本案於繫屬本院時,被告2人之住所、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復查無本案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院轄區之情形,參諸上開說明,本院就被告2人本案所涉罪嫌自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衡酌被告2人現居住地係在臺中市,為期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及被告應訴之便,爰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417號併辦部分,因為本件起訴部分無管轄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劉寶薇

本案詐欺集團於113年11月14日前,假冒買家暱稱「徐夏薇」向劉寶薇佯稱:需主動向黑貓客服做託運條款的認證,要求劉寶薇把錢匯款到指定帳戶,做資料上核對云云,致劉寶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4日19時6分許

5萬元

李惠如 名下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3年11月14日19時12分許

4萬9,985元

3

113年11月15日0時23分許

2萬2,138元

4

113年11月15日0時24分許

4萬9,989元

5

113年11月15日0時25分許

4萬9,989元

6

113年11月15日0時35分許

2萬8,123元

7

113年11月15日15時58分許

4萬9,989元

蘇姿瑜 名下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3年11月15日15時59分許

4萬9,989元

9

113年11月15日16時4分許

2萬9,989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人頭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1

113年11月15日16時0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九德門市)

蘇姿瑜名下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黃培鑫

2

113年11月15日16時09分許

2萬元

黃培鑫

3

113年11月15日16時10分許

2萬元

黃培鑫

4

113年11月15日16時10分許

2萬元

黃培鑫

5

113年11月15日16時11分許

2萬元

黃培鑫

6

113年11月15日16時12分許

2萬元

黃培鑫

7

113年11月15日16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萊爾富 -烏日九張犁)

1萬元

黃培鑫

8

113年11月15日0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敦化郵局)

李惠如名下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李博勝

9

113年11月15日0時31分許

6萬元

李博勝

10

113年11月15日0時32分許

3,000元

李博勝

11

113年11月15日0時43分許

2萬7,000元

李博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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