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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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戊○○
斐蔡娟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兼 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宥祥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384元,應徵
之上訴審裁判費1,83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
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勤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