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一、閩 李幸春 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檢察官等上訴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上訴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簡美慧上訴人即被告李幸春選任辯護人王森榮律師被告 簡益章 選任辯護人 尤挹華 律師
陳志銘 律師 林秀夫 律師上訴人 董章治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 律師
諶亦蕙 律師 郭鐙之 律師上訴人 徐政競 選任辯護人 李志澄 律師
辛銀珍 律師上訴人 林壽長
游正義 廣奎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灶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簡美慧」應更正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簡美慧」。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述誤載,因不影響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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