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8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886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新渝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恆瑄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人壽保險投保等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嘉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嘉義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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