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70號
原告 楊正忠
被告 王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於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勁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70號
原告 楊正忠
被告 王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於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