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70號

原告 楊正忠

被告 王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於11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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