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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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名具保人陳佳慧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慧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佳慧因受刑人黃正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督促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惟具保人亦未能督促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等情,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基隆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