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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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王萬昌 代理人 林旭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雅萍┌─────────────────────────────┐│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000股│├──┼────────────┼────────┼────┤│2│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96股│├──┼────────────┼────────┼────┤│3│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341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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