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3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被 告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10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30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並動
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訴請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