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42號聲請人 李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