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連呈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阿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梁馨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傑商標企│京城商業銀│107年2月28日│61,083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 彭奎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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