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51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呂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90,937元

民國113年7月17日

14.98%

002

14,075元

民國113年9月25日

13.5%

003

16,860元

民國113年9月25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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