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51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呂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90,937元
民國113年7月17日
14.98%
002
14,075元
民國113年9月25日
13.5%
003
16,860元
民國113年9月25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