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 李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傳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8168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71地號土地被占用面積(511×1/10)㎡×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730×1/8)㎡×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萬7341元+313元÷31×25〕≒65萬8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系爭71、71-5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上如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四、提出被繼承人「 陳金枝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補齊繕本(均需含證物)。
五、提出陳清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源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