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召開親屬會議,並將會議送交本院,若無法召開,亦請說明無法召開之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