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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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召開親屬會議,並將會議送交本院,若無法召開,亦請說明無法召開之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廖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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