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47號聲請人 丁士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方位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