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3號

抗告人 張浩宇張銀佑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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