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俐蓉
張品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OCO」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2
084號被告陳俐蓉、張品心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期滿。扣案之仿冒「COCO」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為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陳俐蓉、張品心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年
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起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俐蓉、張品心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3月30日以104年度偵字第32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6年3月29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簽呈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OCO」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確屬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憑,核屬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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