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2日間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45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335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