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昱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辰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昱辰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1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3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42號、105年度易字第127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犯罪之罪質、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間某日│104.03.26│104年4月底某日│││、102.12.02至103│││││.02.25│││├────────┼────────┼────────┼────────┤│偵察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715號│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號│號│├───┬────┼────────┼────────┼────────┤││法院│本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實審││306號│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270號│第1270號││├────┼────────┼────────┼────────┤││判決│105.11.16│106.02.10│106.02.10│││日期││││├───┼────┼────────┼────────┼────────┤││法院│本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判決││306號│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270號│第1270號││├────┼────────┼────────┼────────┤││判決確│105.11.16│107.05.14│107.05.14│││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14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已執行)。│└────────┴────────┴─────────────────┘┌────────┬────────┬────────┬────────┐│4│5│6│7│├────────┼────────┼────────┼────────┤│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104年5月中旬某日│104年7月上旬某日│104.08.08│104年6月間某日│├────────┼────────┼────────┼────────┤│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號│號│號│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106.02.10│106.02.10│106.02.10│106.02.10││││││├────────┼────────┼────────┼────────┤│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107.05.14│107.05.14│107.05.14│107.05.14││││││├────────┴────────┴────────┴────────┤│編號2至1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已執行)。│└───────────────────────────────────┘┌────────┬────────┬────────┬────────┐│8│9│10│11│├────────┼────────┼────────┼────────┤│竊盜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罪│侵占罪│├────────┼────────┼────────┼────────┤│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104.08.29│103年7月間某日│104年8月中旬某日│103年8月中旬某日│├────────┼────────┼────────┼────────┤│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號│號│號│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106.02.10│106.02.10│106.02.10│106.02.10││││││├────────┼────────┼────────┼────────┤│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107.05.14│107.05.14│107.05.14│107.05.14││││││├────────┴────────┴────────┴────────┤│編號2至1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已執行)。│└───────────────────────────────────┘┌────────┬────────┬────────┬────────┐│12│13│14│15│├────────┼────────┼────────┼────────┤│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偽造有價證券罪│├────────┼────────┼────────┼────────┤│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6月│├────────┼────────┼────────┼────────┤│104年7月中旬某日│104年7月下旬某日│104年12月間某日│104.08.29││及104.08.20│及104.08.04│││├────────┼────────┼────────┼────────┤│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偵字第31991號、1││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05年度偵字第9149││號│號│號│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6年度上訴字第7││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768號││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106.02.10│106.02.10│106.02.10│107.09.13││││││├────────┼────────┼────────┼────────┤│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5年度訴字第742│108年度台上字第││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號、105年度易字│2138號││第1270號│第1270號│第1270號││├────────┼────────┼────────┼────────┤│107.05.14│107.05.14│107.05.14│108.07.25││││││├────────┴────────┴────────┼────────┤│編號2至14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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