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OVANHUAN(譯名:武文訊)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55號、第3497號、第3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OVANHUAN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OVANHUAN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另依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璿維李偉正陳旻祥許進宏 之證述,扣案之扣押物品、卷附贓物代保管條、森林被害告訴書、贓物扣押之現場蒐證照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及同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為棄職逃逸外勞,在臺無固定住居所,又無正當職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9日執行羈押,於107年11月9日羈押期限屆至,並於107年10月12日裁定自107年11月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述犯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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