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9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 劉美鈴
李鎗勝 同上 李珈松 同上李錦 許博堯 同上 許嘉洧 同上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劉美鈴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鎗勝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珈松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錦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博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嘉洧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