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22號聲請人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鐘淵 代理人 江婷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沿科技有│彰化商業銀│101年5月31日│13,650元│HN0000000││││限公司林│行東三重分│││││││美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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