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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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更字第2號債權人 陳春華
鄭夙雅 王伯群 現於高雄市○○區○○○村0號12工場債務人 劉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二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第三人 劉富雄 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