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64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權敏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
8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106年度易字第264號第一審判決,於107年7月4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月1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黃柏霖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