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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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4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慧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慧瑛於民國93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01年0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